杭卫发〔2010〕251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推行餐饮服务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食药监食〔2010〕33号)文件要求,现就2010年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评定方式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对直接管辖的餐饮服务单位,根据本年度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平均得分进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 (一)初次评定。新申报A、B、C级单位,由所在地卫生局(社发局)进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A级单位评定后推荐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初审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查核准。 (二)复核评定。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有效期满的复核工作由原评审单位负责组织,其中A级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并将结果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评定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内容和标准按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版)执行。 二、 时间安排 2010年12月底前完成B级和C级单位的评定。 2010年10月底前完成A级单位评定推荐工作。 2010年11月底前市卫生局完成A级单位初审,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12月底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 三、 公布方式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B级和C级单位由管辖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公布,其中B级单位应报市卫生局备案。A级单位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 四、 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要积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宣传工作,加强餐饮服务单位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监督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各项评分标准和工作方法,公正合理进行量化评价。 (二)新办餐饮服务单位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满一年后进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初次评定。 (三)本年度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评为A级;已评等级的,在原等级基础上下降一级。其中A级单位降级的,报市卫生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四)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在年审复核时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右上角张贴相应的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五)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应积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卫生等级牌匾以接受群众监督。 (六)各地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总结和B以下等级的企业名单(以各地卫生局、社发局文件为准)及电子文档于12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陈燕(餐饮),联系电话:86416807,电子信箱:food86411293@163.com;吴奇志(集体食堂),联系电话:86411286,电子信箱:hzwsjdwk@163.com。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