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第八届消费者信得过 单位”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 为推动企业诚信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消保委组织的法定职能,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开展第八届“杭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贸、服务类经营企业;市消保委根据《杭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申报条件,制定了第八届“杭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标准。 二、上报时间 采取自愿申报原则,企业认为符合第八届“杭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报材料后,于12月27日前将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杭州市餐饮旅店行业协会秘书处。联系人:尹丽华 电话:87034488。 杭州市餐饮旅店行业协会 2010.12.21 附件二: 杭州市第八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 邮 编 | | 经 营 范 围 | 主营 | | 兼营 | | 营业面积 (平方米) | | 企业性质 | | 营业额 (万元) | 2008年: 2009年: | 利润(万元) | 2008年: 2009年: | 企业 申报 理由 | | 何时受到 何种奖励 或 处 罚 | | 区、县(市)消保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消保委消信单位考评 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杭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行业和企业的社会监督,树立诚信经营,规范服务的典型,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杭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是指经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贸、服务类经营单位。 第三条 杭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严格审查、择优推荐、慎重认定的方式产生。每两年一届。 第四条 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杭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代表等组成。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杭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商贸、服务类经营单位均可申请;对从事连锁、特许及加盟等形式经营的企业,应以门店(店铺)为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报杭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并连续经营二 年以上; (二)诚实守信,依法文明规范经营,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等级A级以上;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质量、价格、计量、卫生、环保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近二年内未因安全、质量、价格、计量、卫生、环保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或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公开点名批评或披露; (四)重视消费环境安全,经营场所安全、卫生; (五)重视企业内部管理,具有健全的商品质量准入、售后服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六)积极配合消保委工作,设有负责处理消费争议的专(兼)职机构或人员,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台账,及时处理消费纠纷,得到消费者认可,社会反响良好; (七)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商品“三包”规定,服务质量优良; (八)已获得近期一届区、县(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相关荣誉称号; (九)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根据属地原则到区、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会)领取申报表。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杭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报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 申报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总结材料; (二)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 近年来获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 企业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五) 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到所在地的区、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会)。 第九条 区、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会)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材料是否真实等进行审查,实地考查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将推荐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第十条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评审组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一步审核,并组织考核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审定杭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须经杭州市消保委信得过单位评审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审定名单在媒体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公示反馈情况,确定最终认定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杭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情况反馈,并进行定期回访。 第十二条 “杭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每届有效期为两年。获得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撤销其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称号: (一)若发现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相关单位立案查处的; (二)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发生重大商品和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公开点名批评、披露,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被撤销 “杭州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的,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收回证书和标志牌,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区、县(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认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